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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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兴业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内0621民初3010号 原告淄博兴业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 法定代表人黄玉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月,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 法定代表人杨丽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清水,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淄博兴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兴业包装有限公司请求被告给付货款3236832.8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以323683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提供工业品买卖合同、对账函、对账明细各一份。被告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认可并同意给付所欠款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淄博兴业包装有限公司货款共计3236832.8元。此款于2019年7月19日前向原告支付736832.8元,于2019年8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625000元,于2019年9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625000元,于2019年10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625000元,于2019年11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625000元。被告按照上述的还款计划有任何一笔未按期偿还,原告淄博兴业包装有限公司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全部债务并由被告支付剩余欠款20%的违约金。 二、其余诉讼请求原告淄博兴业包装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634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淄博兴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