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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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博山鑫泉汇纺织有限公司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鑫川汇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鑫川汇纺织有限公司偿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000.00元; 二、山东鑫川汇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欠息之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的利息、复利154025.96元; 三、山东鑫川汇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淄博博山鑫泉汇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鑫川汇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五、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鑫川汇纺织有限公司不予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山东鑫川汇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最高余额33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抵押财产担保的借款本息,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上述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山东鑫川汇纺织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山东鑫川汇纺织有限公司负责偿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32.00元,减半收取计1361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8616.00元,由山东鑫川汇纺织有限公司、淄博博山鑫泉汇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