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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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624执1687号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4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货款102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2020年3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付庆华审判员吴全齐审判员蒋旭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迟威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4执1687号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4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货款102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2020年3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