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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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罚金 |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624执1487号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沈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罚金纠纷一案,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624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8-31 |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