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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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借款人民币500000.00元,给付借款期限内利息9576.53元,合计为人民币509576.53元。并以50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1.31‰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96.00元,减半收取4448.00元,由被告***负担。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