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7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借款本金68294.3元及利息(以68294.3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8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借款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原审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实际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785元,由原审原告***负担3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31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