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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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案号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1)闽0322民初3248号 立案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 原告: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德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风荣,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无双,该公司职工。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 诉讼 请求 1.判令***、***立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年**月**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期间还款利息13.13元予以折抵; 2.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共同承担。 被告 答辩 意见 ***、***、***、***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 认定 事实 借款情况 借款人:*** 借款金额:10万元 月利率:3.958333‰ 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 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日期:****年**月**日 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是,配偶:*** 担保情况 担保人:***、***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尚欠本息 本金:10万元 利息逾期日期:****年**月**日起 其他事项 无 裁判 理由 本院认为,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商行)与***、***、***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农商行已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负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的违约责任。因该笔债务发生在***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也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字,故该笔借款是基于***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对上述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农商行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适用 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 主文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13.13元予以折抵);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共同负担。 告知事项 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
裁判日期 | 2021-4-19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