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 湖南省巨星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南省巨星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货款285800元及自2019年7月22日起以该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湖南省巨星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100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保险费1000元,共计1047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5元,由湖南省巨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