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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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2016)苏0804民初32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7-12-13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