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重庆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此协议系朱宗容于2005年10月16日与重庆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 二、解除***与重庆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租赁合同》(此合同系朱宗容于2005年10月16日与重庆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 三、重庆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位于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钢花路488号负一层136号的房屋; 四、重庆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租金7186.25元、违约金718.63元、滞纳金(以未付租金1437.2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从2015年1月6日起计收至租金结清为止;以未付租金1437.2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从2015年2月6日起计收至租金结清为止;以未付租金1437.2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从2015年5月6日起计收至租金结清为止;以未付租金1437.2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从2015年8月6日起计收至租金结清为止;以未付租金1437.2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从2015年11月6日起计收至租金结清为止);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