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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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郝绍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借款本金22282.9元和截止2020年11月16日的利息1469.92元、罚息4316.46元、复利733.6元。 二、限被告郝绍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从2020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被告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3%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被告未偿还的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3%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20.0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郝绍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