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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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借款本金27978.37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截止2020年12月10日,利息986.82元;从2020年12月11日起的利息,以欠款本金27978.37元为基数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2020年12月11日起的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至利息还清时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截止2020年12月10日止的违约金831.12元;从2020年9月11日起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并支付分期手续费390.23元和律师费1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方在履行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2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