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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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截至2021年2月20日尚欠的透支借款本金19784.88元、利息5686.41元、复利109.79元,共计25581.08元;并支付从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透支借款本金19784.8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以前述方式计算出来的利息为基数从2021年3月2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算的复利;支付从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利息5686.4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算的复利。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负担121元,被告***负担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0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