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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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演出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49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公证费18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6654.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31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