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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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数岛(天津)智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路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2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中数岛(天津)智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住***。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宁宁。 被执行人:大连路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志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志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数岛(天津)智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大连路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大民三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5月21日在京东网公开对查封的的被执行人大连路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10号,建筑面积5397.27平方米的厂房和面积7227.9平方米的土地(房屋产权证号为“大房权证高字第20077252号”,土地证号为“大国用(2007)第5119号”)和被执行人大连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10号,建筑面积3116.43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大房权证高单字第2009006770号”的厂房,与该厂房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4173.4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大国用(2007)第5118号”)房产进行拍卖。2021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中数岛(天津)智能科技中心以竞买人的身份,经过公开竞价,用自身享有的抵押物之优先受偿金额,以人民币3766.141万元(叁仟柒佰陆拾陆万壹仟肆佰壹拾元)的最高价竞得。以抵偿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三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本金、利息及各种费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实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8-5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