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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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广州市星都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桓泰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宏怡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星都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280356.13元、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80356.13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9.46%的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广州宏怡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XX[产权证号分别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在判项一确定的被告广州市星都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范围内就依法处分该些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州桓泰投资有限公司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广州市星都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实际清偿后,有权就实际清偿数额向被告广州市星都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237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248237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7-31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