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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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共计120840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余款1108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89927.85元; 三、被告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邮寄费、复印费共计8357.60元; 四、被告***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其垫付的道路救助基金90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原告***负担274元,由被告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14元;第三人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缴纳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鉴定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