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
南阳市正恒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车辆损失35167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500元,共计376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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