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朝阳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46.49万元(截止到2019年10月30日),本息合计126.49万元,并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利随本清。

二、被告朝阳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朝阳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向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4元(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公告费400元,合计16,584元,由被告***、朝阳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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