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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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扬州众悦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承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4974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承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1195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支公司在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承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49748元;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支公司在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承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119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被告***承担592元,被告***承担592元。 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向下列账户缴纳,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01××××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7-23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