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同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南江县朝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南江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

二、由四川省南江县朝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三十日内支付下欠***案涉工程回购款及投资收益1031298元,并由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欠付四川省南江县朝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4元,由四川省南江县朝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202元,由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担10202元,由***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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