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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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阳市客都超市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众一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众一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第130556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郑州众一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万元; 三、被告海阳市客都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12元,被告郑州众一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212元,被告海阳市客都超市负担1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7-5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