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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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酷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西安酷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签订的《商铺委托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于2020年10月1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酷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清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租赁费801.36元及欠付租金的违约金(以欠付租金的20%计算)。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酷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清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房屋租赁费2644.49元及欠付租金的违约金(以欠付租金的20%计算)。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酷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大街XX号XX幢XX号XX层9.54平方米商业商铺。 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酷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参照房屋租赁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8元,以房屋面积9.54平方米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酷爱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6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