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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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分别与被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案涉房屋所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另见附件:“锦绣三门二期”案涉业主购房信息清单)有效; 二、确认被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向被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购买锦绣三门二期案涉房屋所对应土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权消灭,限被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注销相应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三、被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因案涉房屋所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限被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本案所有原告(名单同本判决第一项)提供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并协助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4-30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