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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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329.7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的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5-17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