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天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3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天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74916元及其利息损失(以7491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73元,均由浙江天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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