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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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款工程款57273.3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9元,减半收取2214.5元,由原告***承担1598.5元,由被告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429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66,汇款时请务必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此转账款为“上诉费”]。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6-17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