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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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赑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国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3执保579号 申请人:贵州国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锟,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仕梅,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赑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荣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230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国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安徽赑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赑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2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21年07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赑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金寨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0×××21的存款30958.0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07月16日起至2022年07月16日止)。2021年07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赑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20×××12的存款847.4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账户12×××68的存款192.3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账户12×××68的额度9950.00元(实际冻结40.00元),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自2021年07月22日起至2022年07月22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2302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579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