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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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郸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625执72号 翁海涛、汪广西: 翁海涛与汪广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42770.00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依法裁定拍卖汪广西碎石机设备一套,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无人竞买,申请人翁海涛以流拍价223056元接受以物抵债,经核算应领执行款145770元,余款77286元申请人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本院已于2021年8月9日将该碎石机设备一套交付给翁海涛。至此,翁海涛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豫1625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执行员:王博全 书记员:高海伟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