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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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郸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625执72号

翁海涛、汪广西:

翁海涛与汪广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42770.00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依法裁定拍卖汪广西碎石机设备一套,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无人竞买,申请人翁海涛以流拍价223056元接受以物抵债,经核算应领执行款145770元,余款77286元申请人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本院已于2021年8月9日将该碎石机设备一套交付给翁海涛。至此,翁海涛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豫1625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执行员:王博全

书记员:高海伟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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