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024民初1449号 原告: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城南环路东。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逢生,该行职工。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高峰的委托代理人谢逢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6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1万元,借款月利率为9.42‰,借款期限12个月。被告***、***作为保证人,自愿向原告为被告***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原告南坞支行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逾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万元及其相应利息;2、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三份、离婚证复印件三份;2、借款借据一份、贷发放通知单一份;3、个人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一份;4、支付通知单一份、受托支付系统内支付一份、受托支付解付一份;5、借款申请书一份、借款人承诺书一份、担保书二份、保证担保责任承诺书二份、一般贷款开户一份、合同约定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份。原告以此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之事实。 被告***、***、***未作出答辩,未参加本院庭审,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未到庭,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应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申请书和借款人承诺书,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和保证担保责任承诺书。2018年6月25日,原告下属南坞支行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1万元,借款月利率为9.42‰,借款用途为购苗木,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并约定如未按约定还款,按本合同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同日,被告***、***与原告订立《保证合同》1份,约定二被告为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2018年6月25日,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1万元及相应利息未付。该款原告催收未果,引发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成立后,原告已按约履行了给付借款本金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给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与原告订立《保证合同》,二被告自愿为被告***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期为二年,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对被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1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8年6月25日起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