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221民初1973号

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汶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甜甜、姚艳佩,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甜甜、姚艳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从2021年9月30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1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判令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据一份。约定由原告向其提供9万元借款,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贷款利率按合同签订前一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623个基点(1基点=0.01%)确定,具体年利率以借据记载或原告信息系统中存留的电子化交易记录为准,即年利率为10.08%,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1日,逾期贷款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2020年9月26日,被告***的配偶***向原告出具借款人家属承诺书,承诺知晓本笔贷款并自愿与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发放9万元贷款。2020年9月29日被告***、***夫妻二人向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及还款承诺书自愿为***借款承担偿还义务。现贷款已经到期,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到期还款,已构成违约,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核与原件无异):1、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借款人家属承诺书;2、保证合同、担保人配偶承诺书;3、贷款发放通知单;4、贷款业务查询明细。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原告诉称及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情况,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20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据一份。约定由原告向其提供9万元借款,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贷款年利率为10.08%,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1日,逾期贷款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2020年9月26日,被告***的配偶***向原告出具借款人家属承诺书,承诺知晓本笔贷款并自愿与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发放9万元贷款。2020年9月29日被告***、***夫妻二人向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及还款承诺书自愿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现贷款已经到期,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到期还款,已构成违约,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万元,被告***、***为该笔借款担保,被告***、***、***出具承诺书自愿承担偿还责任,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支付保全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从2021年9月30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1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2021-8-6
发布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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