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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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 鄢陵绿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44032.67元、罚息、复利133428.07元,合计10277460.7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25日;自2021年3月26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位于鄢陵县城区(证号:豫(2017)鄢陵县不动产权第0000235号)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额5852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对被告***位于许昌市东城区户房产(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号)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额1176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鄢陵绿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绿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32元,由被告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绿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