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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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926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主要负责人:李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范县,系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豫0926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和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9.78‰计算至2019年3月30日,自2020年3月31日起逾期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期内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10.05元);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2元、财产保全费元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集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的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人暂时未能向本院提供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1-8-26
发布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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