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苏氏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惠豫民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阳苏氏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河南惠豫民物流有限公司6辆扬子江新能源汽车(号牌为:苏F×××××、苏F×××××、苏F×××××、苏F×××××、苏F×××××、苏F×××××); 二、驳回河南惠豫民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4元,减半收取5467元,由安阳苏氏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19元,河南惠豫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6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