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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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永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本金14114123.82元及相应罚息387538.74元、复利1069.48元(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4月5日;自2021年4月6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对被告***位于鄢陵县的房产(房权证号:豫(2018)鄢陵县不动产权第0003250号)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46700元本金及相应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南省永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250元,由被告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9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