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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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34405.61元,并自2019年8月16日起以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代偿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为126537元,仅主张126251.36元,故按126251.36元计算)。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4800元。

三、被告***、***对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4元,减半收取计4727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待履行义务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12
发布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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