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鹿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92417.99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共计26304.08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原告***负担450元,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27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