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926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码头支行,住***。负责人:宁继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本院在执行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码头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豫0926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码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的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银行存款58524.03元,现已向申请人交付。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J×××××号欧铃牌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已向该被执行人发出交车通知书。三、通过传统查控措施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房产部门发出的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及房产情况。四、已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码头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高码头支行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