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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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926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岳宗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926执19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