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口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 周口达胜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鹿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口达胜商贸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0元、利息1270726.37元(利息截止至2021年4月25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借款清偿完毕时止); 二、被告周口达胜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变卖、拍卖被告周口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侧,工农路西侧泰和广场商业楼7107、6433、7111、7109铺房产(豫(2018)周口市不动产第0019289号、第0019291号、第0019293号、第0019287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周口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述第三项中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的保证人可就自己实际承担的债务部分向被告周口达胜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24.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周口达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9 |
| 发布日期 | 202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