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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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亚星包装有限公司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润达食品有限公司 淄博冠腾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沂源亚星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 二、被告沂源亚星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154726.59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2日至借款还清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海德堡速霸四色平张纸胶印机(型号CD102-4)在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淄博润达食品有限公司、淄博冠腾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沂源亚星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各项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6元,由被告沂源亚星包装有限公司、淄博润达食品有限公司、淄博冠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