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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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宁建业图书销售有限公司 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辽宁建业图书销售有限公司、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违约金24,657元;二、被告辽宁建业图书销售有限公司、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房屋租金损失42,000元;”为“一、辽宁建业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违约金24,657元;二、辽宁建业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房屋租金损失4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辽宁建业图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600元,应由辽宁建业图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和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预交5800元,应予返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