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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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鲁1727执815号 曹相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相海与被执行人聂世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03民初20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聂世委支付申请执行人曹相海承包费466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案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曹相海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相海与被执行人聂世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03民初202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7-9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