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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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4985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2498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对***抵押物肥城市桃都国际城G-2幢1单元7层701户(自东向西)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鲁(2018)肥城市不动产权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4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