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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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7执84号 被执行人:田野,曾用名田光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田野罚金一案中,执行依据为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田野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