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台县嘉鸿汽车用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天台县嘉鸿汽车用品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2675元、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698元、支付原告***劳务报酬9500元、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0850元、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1000元、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859元、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9000元、支付原告***劳务报酬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上述劳务报酬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天台县嘉鸿汽车用品厂上述不足以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天台县嘉鸿汽车用品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立案后,本院可直接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6-8
发布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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