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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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江成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王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江成荣与王彬合伙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宁仲裁字第1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生效后,因王彬未履行生效裁决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江成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彬交纳钱款37000元,本院强制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13957.4元,对上述钱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成荣发放50000元、收缴执行费957.4元。2020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2020)青01执2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对(2019)宁仲裁字第1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9日,经江成荣申请,本院立案恢复对(2019)宁仲裁字第1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执行中,本院共执行到位王彬名下钱款129058.91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江成荣发放127535.31元、收缴执行费1523.60元。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西宁仲裁委员会(2019)宁仲裁字第102号仲裁裁决书的全部生效裁决事项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

裁判日期 2021-9-2
发布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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