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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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江成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王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江成荣与王彬合伙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宁仲裁字第1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生效后,因王彬未履行生效裁决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江成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彬交纳钱款37000元,本院强制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13957.4元,对上述钱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成荣发放50000元、收缴执行费957.4元。2020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2020)青01执2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对(2019)宁仲裁字第1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9日,经江成荣申请,本院立案恢复对(2019)宁仲裁字第1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执行中,本院共执行到位王彬名下钱款129058.91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江成荣发放127535.31元、收缴执行费1523.60元。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西宁仲裁委员会(2019)宁仲裁字第102号仲裁裁决书的全部生效裁决事项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9-2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