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3执保480号 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负责人:邢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豪,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196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21089.02元的财产。 2021年07月2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杨某名下位于白云区房屋【不动产证明号:黔(2018)白云区不动产权第xxxxx号】,轮候查封,有抵押,查封期限为36个月(自2021年07月22日至2024年07月21日止)。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自行解封,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965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480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8-8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