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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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3执保485号 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住***。 负责人:赵彦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豪,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黄启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申请保全黄启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66425.26元的财产。 2021年06月21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黄启燕在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账户62×××50_1的存款52.5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06月21日起至2022年06月21日止)。2021年06月2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黄启燕名下所有的位于白云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黔(2018)白云区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36个月(自2021年06月23日至2024年06月22日止),该房屋有抵押。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自行解冻、解封,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485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7-27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