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821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1执87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597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日被执行人到法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报告财产。二、2021年4月13日、2021年8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但无可冻结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信息。3、查询出被执行人***无保险信息。三、向修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过反馈,***无房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7月3日被执行人交付5000元,2021年8月18日被执行人交付15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第三人李爱玲自愿在***违约时代履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597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已执行到位20000元,尚余407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1-8-24
发布日期 2021-09-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